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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18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搶奪罪的入罪門檻提高至1000元,並明確,搶奪老、幼、殘、孕將從重論處。
  “特別巨大”從20萬元起
  《解釋》著重對搶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作了調整。《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和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在前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法、最高檢批准。
  在最高法院2002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分別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此次《解釋》公佈施行後,2002年的解釋將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此次發佈的《解釋》不一致的,以此次《解釋》為準。
  據瞭解,搶奪罪是侵財型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不僅要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還要考慮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治安狀況。“兩搶一盜”犯罪歷來是我國打擊的重點,《解釋》對搶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只作了小幅調整,而對搶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作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10情形“數額較大”減半
  《解釋》規定,當出現“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以及“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等10種情形之一時,“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50%確定。
  根據《解釋》,搶奪致他人重傷或自殺的,應認定刑法第267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搶奪致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解釋》同時明確了駕駛車輛奪取財物的定性問題,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以及明知會致人傷亡仍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這三種情形之一的,應以搶劫罪論處。
  董柳  (原標題:對老幼殘孕“下手”將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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